“卖惨营销”要不得:其本质属于虚假宣传
“大量滞销”“农民‘亏得血本无归’”……近日,四川攀枝花芒果遭遇“卖惨营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不及时澄清。
“卖惨营销”多源于自媒体或直播间,主要为了吸引关注和流量,但其本质属于虚假宣传,极易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这种营销手段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增加流量或销量,但长此以往不仅自砸招牌、毁了商誉,对被“卖惨”的农产品来说也是巨大伤害。
农产品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受市场影响较大,关系农户切身利益。“卖惨营销”制造的滞销假象,不仅影响当地农产品声誉,而且有可能拉低农产品价格,让农户的预期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不管是无中生有,还是夸大事实,“卖惨营销”的伎俩损人不利己,欺骗消费者感情,透支公众信任。
部分商家以“卖惨营销”作为促销手段,动辄发布农产品“滞销”的虚假信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这些做法违背市场诚实信用原则,触犯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形形色色的“卖惨营销”行为,应加大治理力度,规范商家促销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多措并举推动农产品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问题,让助农信息真正惠及广大农户;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涉事经营者、平台等都要依法予以规制。根据实际情况,涉嫌欺诈、造谣的要依法查处,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商家、平台企业都不能置身事外,要加强内容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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